01一种能力不能替代另一种品格
一个人业务熟练,不代表他在合作中一定公平;一个人表达笨拙,也不能据此断定他缺少诚意。生活中常把显眼的优点延伸到其他方面,又把一次不愉快扩大为对整个人的否定。
评价若能落到具体行为,就会更清楚:这件事他做得可靠,那件事他的处理造成了损害。这样的区分不追求把人切成互不相关的碎片,而是避免仅凭一个印象就省略后续观察。
02理解复杂不意味着抵消伤害
指出一个人也有优点,不能自动抵消已经发生的伤害;承认他犯过错误,也不意味着他此后的所有表达都不值得听。不同事情应当依据各自的证据和影响讨论。
在选择合作伙伴时,某个缺点是否重要,还要看它与合作事项的关系。审美不同未必影响共同做事,反复隐瞒信息却可能直接破坏信任。不能把所有不足都视为同等分量。
03信任需要保留范围
可以相信一个人的专业判断,同时对涉及利益分配的安排保持核对。有限信任并不必然意味着冷漠,它承认人的能力、立场和责任各有范围,也减少了对一个人全能全善的期待。
同样的尺度也适用于自己:做错一件事需要承担后果,却不必因此否定全部价值;做成一件事值得肯定,也不意味着以后可以免于质疑。具体地看人,通常比急着定性更接近事实。